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预防、制止家庭暴力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