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司法所、基层妇联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家庭暴力行为人所在单位、受害人所在单位,对家庭暴力的举报、控告和救助请求不及时处理,对家庭暴力行为不及时调解劝阻,或者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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