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未分类
第一条
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 未分类 第一条 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维护家庭和睦和社会和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
第二条
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
第三条
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家庭成员间应当相互爱护,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禁止家庭暴力。
第四条
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当实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国家...
第六条
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制宣传教育列入普法工作规划。 各级司法行政、民政、文化、教育、妇联、工会、共青团...
第七条
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创建文明家庭、文明生态村、文明社区...
第八条
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救助请求和控告。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家庭暴力行为;对正在...
第九条
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司法所、基层妇联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家庭暴力行为人所在单位、受害人所在单位,受理对家庭暴力的控告和救助请求,应...
第十条
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受理对家庭暴力的控告、举报,应当记录,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对家庭暴力行为人进行法制教育。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
第十一条
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司法所、基层妇联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家庭暴力行为人所在单位、受害人所在单位处理家庭暴力行为,应当客观、公正地...
第十二条
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家庭暴力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
第十三条
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各级妇联组织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或者民事诉讼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帮助,及时协助相关单...
第十四条
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搜集证据证明家庭暴力情况时,公安机关、司法所、基层妇联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家庭...
第十五条
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的伤情鉴定请求,应当受理,并依法出具鉴定结论;对经济困难或者无力支付鉴定费用的受...
第十六条
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救助场所。当地民政部门对请求临时救助的家庭暴力受害...
第十七条
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处理家庭暴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第十八条
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预防、制止家庭暴力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司法所、基层妇联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家庭暴力行为人所在单位、受害人所在单位,对家庭暴力的举报、控告和救助请求...
第二十条
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条 负有制止、处理家庭暴力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家庭暴力行为不及时制止和处理,有关部门应当...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