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家庭暴力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