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受理对家庭暴力的控告、举报,应当记录,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对家庭暴力行为人进行法制教育。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受害人请求处理的,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予以制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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