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司法所、基层妇联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家庭暴力行为人所在单位、受害人所在单位处理家庭暴力行为,应当客观、公正地记录家庭暴力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和受害人的受害情况,制作见证材料并保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