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各级妇联组织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或者民事诉讼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帮助,及时协助相关单位处理。 人民法院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司法救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