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搜集证据证明家庭暴力情况时,公安机关、司法所、基层妇联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家庭暴力行为人所在单位、受害人所在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所掌握的见证材料和其他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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