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司法所、基层妇联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家庭暴力行为人所在单位、受害人所在单位,受理对家庭暴力的控告和救助请求,应当进行调查了解,及时调解家庭矛盾和纠纷;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对事态严重,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家庭暴力行为人经所在单位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应当给予相应的处分。 在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受家庭暴力伤害的,其所在学校应当对家庭暴力行为人进行劝阻和教育,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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