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创建文明家庭、文明生态村、文明社区等群众性精神文明活动的内容,并给予指导。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内容列入村(居)民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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