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