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制宣传教育列入普法工作规划。 各级司法行政、民政、文化、教育、妇联、工会、共青团等有关部门和组织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新闻媒体应当根据普法规划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道德观念和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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