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救助请求和控告。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家庭暴力行为;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有权依法予以劝阻。 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建立对家庭暴力的举报、控告和救助请求的受理机制,并做好回访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