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预防职务犯罪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海南省预防职务犯罪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不得有刑讯逼供或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行为;不得私自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受托人;不得收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受托人礼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得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受托人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项费用;不得接受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受托人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以及其他形式的消费;不得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受托人指定或者介绍社会中介组织的人员,或者为社会中介组织的人员介绍与其职务有关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