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预防职务犯罪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海南省预防职务犯罪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重点做好以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项目建设,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决策,依法公开招标;进行施工招标的,应当事先将有关信息书面告知同级监察机关。 (二)依法公开进行政府采购,并事先将拟采购标的、品牌型号、数量、金额、供应商等有关信息书面告知同级监察、审计机关和价格主管部门。 (三)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备案,并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出具评估报告,送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后,依法公开招标、拍卖。 (四)出让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应当依法公开招标、拍卖。 监察、审计机关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价格等职能部门有权对前款规定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