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预防职务犯罪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预防职务犯罪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监察、检察等职能机关不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对其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监察、检察等职能机关工作人员不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的,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索取和收受贿赂、泄露国家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