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预防职务犯罪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预防职务犯罪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有关单位应当向同级选举、任命机关报告,由同级选举、任命机关依照法定程序罢免、决定撤销其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