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预防职务犯罪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预防职务犯罪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严重失误、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或者对本单位重大职务犯罪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或者依法免去其领导职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预防职务犯罪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