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预防职务犯罪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预防职务犯罪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国有产权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招标拍卖、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等重大经济活动中,有行贿、欺诈、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记入其信用档案,依法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与以上经济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