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预防职务犯罪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预防职务犯罪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应当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不落实,致使发生职务犯罪的; (二)拒不采纳整改建议进行整改的; (三)干扰、妨碍或者拒不配合监察、检察等职能机关开展工作的; (四)干扰、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对新闻工作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不依法保护举报人,致使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 (六)对举报不受理、不处理的; (七)发现本单位人员涉嫌职务犯罪,不查处、不移送或者隐瞒不报的; (八)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 (九)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