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预防职务犯罪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预防职务犯罪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和监察、审计、检察机关举报和要求处理。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将受理、处理情况告知署名举报人。 对举报有功人员,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