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预防职务犯罪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海南省预防职务犯罪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年度考核,应当报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