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预防职务犯罪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海南省预防职务犯罪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本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工作报告、代表视察、执法检查等形式,依法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