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预防职务犯罪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海南省预防职务犯罪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监察、检察机关在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时,需要有关职能机关协助的,有关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