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预防职务犯罪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海南省预防职务犯罪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监察、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可以对有关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其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并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监察、审计机关和司法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发现有关单位在管理和制度上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书面整改建议,并抄送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被建议单位可以依法提出异议,或者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建议单位,并报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