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预防职务犯罪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海南省预防职务犯罪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国有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制度和各类业务操作规程,完善和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贷款、授信、投资等经济活动的科学决策机制和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对内部各项业务的监督检查,预防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国有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对其贷款、授信、投资业务的监管,完善对其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机制,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