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预防职务犯罪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海南省预防职务犯罪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其任职期间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向有关机关提交审计结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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