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预防职务犯罪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海南省预防职务犯罪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监察、审计、检察机关之间应当建立职务犯罪案件信息和预防信息的通报和反馈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