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预防职务犯罪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预防职务犯罪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由上级机关、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