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预防职务犯罪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海南省预防职务犯罪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法制、纪律、道德教育; (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工作人员录用,人事调动、选拔,重点岗位定期轮换,责任追究等制度; (四)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定期公开财务、财政收支情况; (五)建立完善重大经济活动决策和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凡属重大经济活动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必须透明公开,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决定; (六)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报告、移送有关国家机关; (七)接受有关国家机关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八)履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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