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预防职务犯罪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海南省预防职务犯罪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单位内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监察、检察等职能机关依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