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二十七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调整危险化学品限制通行区域,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