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输水管网及相关设施的建设和养护管理,采取防渗透、防腐蚀等措施,防止饮用水传输过程中造成的二次或多次污染。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