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相关流域、区域的生态建设工作,加强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护林、人工湿地建设,维护水体的自净能力,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