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周边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完善城乡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积极推广沼气池建设,改造化粪池及农村厕所,防止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污染饮用水水源。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