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二十三条 从事地质钻探、隧道挖掘、地下施工、地下勘探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破坏和污染地下饮用水水源。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 禁止利用高压水井、渗井、渗坑、矿井、矿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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