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二十二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使用化肥、农药以及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化学物品; (三)放养畜禽、网箱养殖、旅游、游泳、洗涤、垂钓;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