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第十六条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第十六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饮用水水源开采年限、水质状况或者供水变化等情况,可以提出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及其范围的方案。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及其范围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