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中规定村(居)民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开展宣传教育,落实保护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