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务、卫生等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明确保护目标、污染防治任务、风险防范措施、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程等内容,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及水资源综合规划相衔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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