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第十八条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第十八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宣传牌,并在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