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十九条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备用饮用水水源建设,保证应急饮用水。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和完备的供水系统。 备用饮用水水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划定保护范围并实施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