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第十七条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第十七条 因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相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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