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第十七条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第十七条 因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相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