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公益宣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