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第十一条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