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第十二条 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遵循优先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水量、水质、风险防范的标准和规范,组织水务、环境保护等相关主管部门确定饮用水水源。 饮用水水源选址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