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二十五条

海南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二十五条 下列中小企业,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一)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员、自主择业的复员转业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创办的中小企业; (二)当年招用失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 (三)符合国家、省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 (四)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 (五)安置残疾人员的中小企业; (六)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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