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二十六条

海南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二十六条 民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中小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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