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创新推动

第二十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创新推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不断增加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经费投入,可以设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风险投资、贷款贴息、拨款资助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组织中小企业申报国家各类科技型计划项目,并对计划项目给予扶持。 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及金融机构在贷款、贷款贴息等方面予以扶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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