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社会服务 第四十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社会服务 第四十三条 鼓励中小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和技术人才培养。企业当年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中小企业出资组织招用的失业人员到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与招用的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